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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沪深北三大交易所,全发布了!

时间:2024-06-08 06:39 来源:证券之星 阅读量:14660   

中国基金报记者吴君沪深北三大交易所发布重磅征求意见稿,涉及程序化交易。6月7日晚间,上交所

中国基金报记者 吴君 沪深北三大交易所发布重磅征求意见稿,涉及程序化交易。 6月7日晚间,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均发布了《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 据了解,《细则》共八章四十四条,对程序化交易报告管理、交易行为管理、信息系统管理、高频交易管理、沪深股通管理、监督检查等事项作出细化规定。 《细则》明确了高频交易认定标准,并对高频交易作出差异化监管安排,包括实行差异化收费标准等;细化瞬时申报速率异常、频繁瞬时撤单、频繁拉抬打压、短时间大额成交等四类重点监控的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类型。

加强高频交易监管 重点监控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 首先,总则明确了适用范围。《细则》适用于在交易所股票、债券、基金、存托凭证等证券上的程序化交易,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主要包括进行程序化交易的会员客户、会员、公募基金和保险机构等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等。 再者,《细则》明确了高频交易认定标准,将投资者交易行为存在单个账户每秒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300笔以上或者单日最高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20000笔以上情形的,认定为高频交易。 同时对高频交易作出差异化监管安排,包括额外报告要求、从严管理异常交易行为、实行差异化收费标准等。 还有,《细则》提到,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股票异常交易行为包括:

瞬时申报速率异常,是指极短时间内申报笔数巨大,即1秒钟内申报、撤单笔数达到一定标准;

频繁瞬时撤单,是指日内频繁出现申报后迅速撤单、全日撤单比例较高,即全日发生多次1秒钟内申报又撤单的情形,且全日撤单比例达到一定标准;

频繁拉抬打压,是指日内多次在单只或者多只股票上出现小幅拉抬打压,即全日多次出现个股1分钟内涨(跌)幅度和期间投资者成交数量占比达到一定标准;

短时间大额成交,是指短时间内买入(卖出)金额特别巨大,加剧本所主要指数波动,即上证综合指数或科创50指数1分钟内涨(跌)幅度、期间投资者主动买入(卖出)金额及占比达到一定标准;

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另外,《细则》还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将重点开展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检查:

程序化交易行为与报告信息不符,拒不改正;

程序化交易导致证券交易出现重大异常波动;

程序化交易因突发性事件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或者导致证券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

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出现可能影响深交所系统安全的重大技术故障;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多方面规范程序化交易 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另外,《细则》还在多个方面做出规定,着眼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 在报告管理方面,一是明确报告路径、时限、内容及变更报告要求。首次进行程序化交易前,会员客户应当向会员报告;使用交易单元的机构应当直接向交易所报告。报告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履行变更报告义务。

二是明确会员报告管理要求。会员应当及时发现并督促客户履行报告义务,对客户报告信息进行充分核查。

三是明确交易所的报告管理职责。交易所对报告信息进行及时确认,定期筛查比对。

四是对穿透报告作出原则性规定。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与客户开展收益互换等业务,并通过自身账户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报告其客户有关信息。 在交易行为管理方面,一是明确程序化交易重点监控事项。二是明确机构合规风控要求。三是明确会员拒绝委托的情形。客户存在拒不履行报告义务、拒绝配合核查和检查等情形的,会员应当拒绝其交易委托或撤销相关申报。四是明确会员及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应当将程序化交易纳入异常交易监控,及时识别、管理和报告自身或者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五是明确程序化交易导致证券交易出现重大异常波动,或者因不可抗力等突发性事件可能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暂停交易、停牌停市等处置措施。 在信息系统管理方面,一是要求程序化交易技术系统应当符合交易所技术规范并进行充分测试。二是要求会员应对交易所交易系统实时返回的交易委托处理结果进行监控,发现重大异常及时暂停申报委托。三是规定会员应当加强交易单元、交易网关管理,合理、公平为各类客户提供相关服务。四是要求会员及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合理使用主机托管资源,规定了暂停主机托管服务的情形。五是规定了行情信息收费管理要求。对申报、撤单的笔数、频率达到一定标准的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交易所可提高收费标准。 在沪深股通管理方面,一是明确交易所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对沪股通、深股通投资者参与程序化交易参照适用《细则》进行管理。二是明确沪股通、深股通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报告路径,沪股通、深股通投资者应当向香港经纪商报告,并经由香港证券交易所提供给交易所。三是规定沪股通、深股通投资者未按规定报告或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按照沪股通、深股通监管合作安排开展监管协作。

编辑:舰长

审核:许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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